自制“神药”非法销售 身陷囹圄十倍赔偿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4/17 17:26:03 点击数:
导读: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辖区首例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舒某甲、周某、舒某乙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至二万元的刑罚,追缴违法所得,对扣押在案的假药及生产工具予以没收、销毁,同时判令三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公开发行的重庆市市级新闻媒体上通过公告方式消除危险,舒某甲、周某支付连带承担销售假药价款十倍赔偿金共计614424元,舒某乙对其参与销售部分连带承担赔偿金74800元。

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期间,舒某甲在市场购进中药材及双氯芬酸钠等成品西药和生产设备,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在其家中将上述制药原材料加工成药丸,对外冒充是专治风湿类疾病的祖传秘方“风湿神效丸”,并在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等地售卖,以每颗0.3至1元不等的价格批发销售给谢某等人。在上述制售药丸期间,舒某甲的妻子周某帮助其进行生产和销售。2022年4月,舒某甲邀约其妹妹舒某乙帮助生产和邮寄药丸给购买者,舒某甲和周某仍在外推销。

截至案发时,舒某甲、周某生产销售药丸33万余颗,货值金额共98800余元,其中已销售18万余颗,销售金额68685元。舒某乙帮助生产药丸15万余颗,销售药丸给刘某等人共2万余颗,销售金额共8980元,其中,刘某等人已销售给消费者的药丸共7480元。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舒某甲生产、销售的自制成品药丸为假药。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某甲、周某、舒某乙违反药品管理制度,未取得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仍生产并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药品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假药的生产者无法保证药品的质量,亦无法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本案舒某甲等人使用药材(其中西药成分非法添加可能危害生命健康)制成药丸冒充祖传秘方批发销售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严重危侵害不特定人员的合法权益。大足法院依法严惩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制假售假行为的遏制作用,依法判处被告人承担销售假药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规范有序、安全放心的药品市场环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药品,详细查看药品的生产厂家是否有国药准字标识等信息,防止上当受骗,避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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