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典”:抚养的孩子非亲生 要求返还抚养费获支持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4/17 17:23:49 点击数:
导读:抚养的孩子非亲生,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尧某与舒某恋爱、同居生活,舒某于2016年4月生育一子尧某一。尧某一出生后一直由尧某父母对其进行照顾。后由于舒某不愿与尧某登记结婚,尧某一无法上户口,只好做DNA鉴定。2019年4月21日经鉴定,尧某一系王某亲生儿子,非尧某之子。2019年,尧某父母将尧某一交给其生母舒某抚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舒某、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分娩医疗费、分娩生活费、购衣费、鉴定费、照顾尧某一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对舒某、王某应折价返还的不当利益,应系因抚养费及分娩费用减少支出的部分,法院对尧某主张的分娩医疗费、分娩生活费、购衣费、鉴定费中的合理部分予以确认,判决舒某、王某返还不当得利。

法官说法:

获取不当利益且无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责任。当前因亲子关系引发的矛盾不断增多,青年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观、爱情观,理性规范自己的行为,对爱情慎重,对子女尽责。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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