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车型号不对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赔偿三倍车款

  发布时间:2020-02-14 16:27:20 点击数:
导读:2015年5月1日,张某在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大众速腾2015款1.6L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5月7日,张某提车后,将车开至4S店接受服务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该车不是张某定购的那款车型,而是速腾2014款1.6L自动领先型改款。张某多次找到商家要求协商解决,但遭到拒绝,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购车合同,要求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损失。

提车型号不对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赔偿三倍车款

  2015年5月1日,张某在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大众速腾2015款1.6L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5月7日,张某提车后,将车开至4S店接受服务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该车不是张某定购的那款车型,而是速腾2014款1.6L自动领先型改款。张某多次找到商家要求协商解决,但遭到拒绝,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购车合同,要求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损失。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解除双方的购车合同,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张某购车款14万余元,并赔偿张某36万余元,张某返还所购车辆。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合同专业律师提醒,双方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所购车型为“速腾2015款1.6L自动舒适型”,但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却将“速腾2014款1.6L自动领先型改款”交付给张某,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法院判决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张某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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