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家中容留失足女卖淫 获利70元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4/11 15:30:57 点击数:
导读:农妇家中容留妇女卖淫,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最终被绳之以法。

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妇女卖淫案,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千元。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70元,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2019年3月5日,卖淫女周某某来到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中,张某某与周某某商量,由张某某包吃包住,周某某在张某某家提供性服务,张某某根据嫖资的多少每单收取人民币20元或者10元。2019年3月6日,卖淫女赖某某来到被告人张某某家,张某某与赖某某商量,由张某某包吃住,赖某某在张某某家提供性服务,张某某根据嫖资的多少每单收取人民币20元或者10元。2019年3月7日,卖淫女赖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从事了二次卖淫活动,收取嫖资100元,赖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40元。2019年3月7日上午卖淫女周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从事了一次卖淫活动,收取嫖资50元,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20元。当时16时许,嫖客齐某某经过被告人张某某家门前,被告人张某某招手后齐某某进入屋内,与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齐某某支付嫖资40元,周某某将其中10元给了被告人张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的家中容留周某某、赖某某二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了容留卖淫罪。因被告人张某某在本院审理中当庭承认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和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示,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认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故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此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周某某、赖某某二人从事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和便利,并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容留妇女卖淫案,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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