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生父离婚后,是否有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法院这样判!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4/13 16:40:11 点击数:
导读:继母与生父离婚后,继子女因事故死亡,继母要求继承继子女的遗产。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认定继母享有继承权,并判决继母继承20%的遗产份额。

【基本案情】

唐某乙(女)年幼时,母亲便早早离世。父亲唐某甲在其10岁时与秦某登记结婚,唐某乙遂由生父唐某甲与继母秦某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唐某乙成年后,与邹某甲结为夫妻,生育儿子邹某乙。2009年,唐某甲与秦某议离婚。2021年5月21日,唐某乙与父亲唐某甲在同一事故中身亡。邹某甲与邹某乙遂以秦某系唐某乙继母且已与唐某乙的父亲离婚,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唐某乙的全部遗产由邹某甲、邹某乙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与唐某甲结婚时唐某乙尚未成年,并共同将唐某乙抚养至独立生活,秦某与唐某乙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继母与生父离婚而自然解除,故秦某仍系唐某乙的法定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继承权。具体继承份额,综合秦某抚养唐某乙的具体年限及居住生活情况等因素,依法确认秦某继承唐某乙遗产的20%,其余遗产部分由邹某甲和邹某乙继承。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生活观念和情感需求的改变,产生了不少再婚家庭,随之而来的各类家庭纠纷也愈加突显,最为典型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现实中,因为父母再婚,形成了许多未成年子女与继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继父母抚养继子女从开始的道德习俗义务,随着双方抚养教育关系的建立,转变成了法定权利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不少观点认为这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基于抚养教育的即成事实产生,不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的离婚或一方死亡而自然解除。本案中,唐某乙年幼时由继母秦某与生父共同抚养成人,双方已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并不因生父与继母离婚而解除。

在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上,应当遵循“付出与回报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理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被继承人的父母不仅包括生父母,还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扶养关系”的深层价值取向,是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实质要求。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更符合民间善良风俗和老百姓的通常认知。本案中,秦某对唐某乙尽了抚养义务,理应依据抚养教育的程度享有继承对方相应遗产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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