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处方配齐药材 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来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官网 发布时间:2023/4/10 17:27:02 点击数:
导读:近日,渝北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医院开具处方中药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承担退还药费及药费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1年9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抓7副中药,共计支付药费700元。原告发现被告给付的中药中缺少处方载明的红花一味药材,被告存在消费欺骗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开具的处方中药少了红花这一味药材,但认为这就是一般的过失。被告辩称,根据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调配的规定,药剂师在调配过程中短斤少两有相关要求,重量上正负不超过5%,缺少一味药是违反规程,没有进行复核,但并不是故意行为,所以不属于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医并购买中药,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药费后,应当按约定即被告开具的处方向原告交付药品。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药品中缺少中药材——红花,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本案中,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药品缺少一味中药材,是被告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导致,违反前述规定。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结合常人对中药材知识方面的缺乏,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医院退还药费并承担药费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人民利益无小事,特别是在涉及医疗服务这一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更是如此,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必须严惩。本案的审理与判决,彰显的就是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也是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体现,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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