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高速工地钢铁 四男子被判刑罚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6/2 16:47:21 点击数:
导读: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一审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千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千元;告人

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一审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千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千元;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千元;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陈某、董某某在被告人余某某家吃饭、喝酒后,在被告人余某某家地坝烤火时,被告人陈某某说奉建高速路建设项目部在“灶子坡”(小地名)的工地路边有钢铁,去偷些回来卖钱,被告人陈某、余某某、董某某同意后,四被告人先去“灶子坡”高速路桥墩路边查看情况,为了防备他人发现,先将工字钢、螺纹钢、金属扣件等从上面的公路推到坎下的土路上,然后由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己的皮卡车(渝A3J11),四被告人一起分两次将这些钢铁运回,存放在被告人陈某某家院坝里的一间石棉瓦屋里及被告人余某某家的堂屋里。次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余某某、董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工字钢、螺纹钢、金属扣件等价值11590元。被盗窃物品被依法扣押后,已返还给被害单位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被害单位对四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余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余某某、董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的提议下,达成盗窃合意,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余某某、董某某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其所盗窃的物品已经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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