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牡蛎肽压片糖果无法上市销售,合同该解除吗?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5/27 16:51:12 点击数:
导读:订购单价15.30元/粒/0.6g的“牡蛎肽压片糖果”,因不能完成生产审批手续,致使该产品无法上市,其合作协议是否应该解除呢?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食品公司投资研发的牡蛎肽压片糖果系列产品,因未依照合同约定取得相关的注册、备案或者其他行政许可,导致该产品无法上市销售,致投资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双方签订的《牡蛎肽压片糖果合作协议》解除。食品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7月21日,邓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牡蛎肽压片糖果合作协议》,约定食品公司投资研发牡蛎肽压片糖果(男性款)系列产品,并负责生产批文申报、产品组织加工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李某负责该产品营销策划、产品包装设计、销售模式、组织产品推广及招商等事项。协议中对牡蛎肽压片糖果的主要功能进行描述:对男性的前列腺炎、夜尿频繁、睡眠不佳、肾功能不良导致的尿频尿急尿刺痛以及性功能不良等具有改善作用。订购单价按照15.3元/粒/0.6g计算。

2021年12月,邓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向食品公司发送《律师函》,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产品为功能性食品,但食品公司未能出示相应的注册或备案文件等,导致邓某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食品公司回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邓某继续履行合同。

食品公司认为,牡蛎肽压片糖果不属于保健食品,而是糖果制品,不需要保健食品的生产批文,邓某在签订《牡蛎肽压片糖果合作协议》之前就知道食品公司是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生产,也明知压片糖果非保健食品。

审理中,法院就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审批程序问题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监管部门答复:如产品对外销售宣传时使用功能性的相关描述,须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的相关许可手续;如系普通食品销售宣传,则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与食品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乃是通过独家代理销售“牡蛎肽压片糖果”获利,而食品公司提供的产品必须确实符合合同约定,具有合同中明确宣称的功效,并且还应当履行申报生产批文等合同义务。对于订购单价为15.30元/粒/0.6g的“牡蛎肽压片糖果”,邓某只有以更高的价格出售,方可取得利润,不可避免地要以食品公司宣称的“对男性的前列腺炎、夜尿频繁、睡眠不佳、肾功能不良导致的尿频尿急尿刺痛以及性功能不良等具有改善作用”作为主要卖点。因此,在食品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功效与其宣称的功效相符,并提供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邓某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重庆渝北律师有话说

诚信履约是企业和个人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只要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障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同时,食品药品安全大于天,尤其是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合作时,一定要提前准确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切不可为了盈利而做出违法违规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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