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躺赚”?小心网成为络诈骗的“工具人”!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5/31 17:45:17 点击数:
导读:只用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躺平”也能轻松赚钱?本以为找到了“发财捷径”,然而却成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郑某、艾某某因出借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跑分”非法牟利,二人均被法院依法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某某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获悉通过出售个人银行卡帮助上游诈骗团伙“跑分”可以赚钱后,遂找人提供银行卡。被告人郑某经他人介绍结识艾某某后,二人一拍即合,艾某某将郑某的7张银行卡拍照传给上游信息网络犯罪人员,并安排郑某携带银行卡前往湖南省益阳市。随后,郑某将其名下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转款活动。被害人刘某等5人向郑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2万余元。事后,艾某某获款2000元。经鉴定,郑某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的银行卡转入资金累计达20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本人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涉案账户转入资金累计超过3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艾某某居间介绍他人出借银行卡并从中收取介绍费,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郑某、艾某某互相配合,地位作用相当。被告人郑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并结合两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习惯上被简称为“帮信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此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设立“帮信罪”旨在有效惩治网络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往往选择通过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方式逃避打击。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也发现,“帮信罪”几乎涉及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信息获取、推广引流、技术支持、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

生活中,有人为了一点小利,就把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殊不知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人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的郑某出借本人名下银行卡、艾某某居间介绍他人出借银行卡均为了贪图小利,以为找到了一条“低投入、高回报”的生财之道,然而却成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法官告诫,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莫因贪图小利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购、出售、出借银行卡5个以上、手机卡20张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涉案账户转入资金累计超过30万元或者提供支付结算20万元以上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重庆渝北律师有话说

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买卖、租借电话卡、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避免成为帮助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人”,自己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上一篇:夫妻合谋专偷车辆电瓶 触犯刑律双双获刑罚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