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谁支付

  发布时间:2020-02-14 20:48:51 点击数:
导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员工因工伤致残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由谁支付呢?

员工工伤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谁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员工因工伤致残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由谁支付呢?

  2016年8月9日,渝北区法院民三庭的法官走进人和街道龙寿路社区,现场巡回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通过全程观摩案件庭审,聆听庭审解读,现场群众们明白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将款项支付到用人单位账户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

  本案中,原告肖先生是被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在一次出车过程中,因劝阻同行同事与案外人的口角纠纷,被案外人打伤脸部和右眼,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六级,无护理依赖。之后,原被告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就原告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无奈之下,原告向渝北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待遇。仲裁裁决结果出来后,原告不服并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3月,原告撤诉。仲裁裁决生效后,原告再次向渝北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944元。原告认为,渝北区社保局已经将原告享有的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944元支付给了被告公司,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克扣,被告应将该款项支付给自己。被告认为,被告已经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944元支付给原告,实际履行完了支付义务。庭审中,原告要求增加诉讼请求,因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法庭核实后,决定不予审理增加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承办法官逻辑清晰、思维缜密、语音洪亮,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充分阐述观点并举示证据,周边群众纷纷驻足,听得津津有味。该案未当庭宣判。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劳动专业律师提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所能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较为重要的一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为:劳动者本人工资乘以工伤级别所对应的月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主体为: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负担;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将款项支付至用人单位账户后,由用人单位负责将该款项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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