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未付工资,离职教练法庭维权

  发布时间:2020-02-14 20:36:35 点击数:
导读:日前,一场巡回庭审在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东路社区拉开了帷幕,吸引周围群众纷纷驻足旁听。原来,为更直观生动普法,切实让司法走近百姓,渝北法院民三庭初攀东法官正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驾校未付工资,离职教练法庭维权 

  日前,一场巡回庭审在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东路社区拉开了帷幕,吸引周围群众纷纷驻足旁听。原来,为更直观生动普法,切实让司法走近百姓,渝北法院民三庭初攀东法官正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本案中,原告潘先生是被告重庆某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公司的员工,2013年进入被告处工作,2015年9月29日离职。原告诉称,2015年9月29日,被告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导致原告失业,60天内也没有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原告从而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13年至2015年,原告在工作期间均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但被告均未支付加班工资。此外,被告同样没有给原告安排年休假共计10天,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鉴于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辩称,原告是因个人原因自动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原告并不符合办理失业保险条件。原告虽有周末加班的情形,但驾校在周一至周五没学员练车的时候已经对该教练进行了调休,原告的工资包含了加班工资。原告已经享受了5天的带薪年休假,被告同意支付9个月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思维敏捷,逻辑清晰,声音响亮,语速平稳,快速归纳出了双方的争议点:一是原告离职系主动辞职还是驾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是是否存在原告加班、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三是是否存在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年休假且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事实。随后,双方围绕争议点举示了各自的证据,经过质证、辩论等环节,承办法官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和缴纳保险。劳动关系一旦依法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得随意解除。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后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在劳动者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没有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应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搜集证据,这样才能够在发生纠纷时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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