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处签名,能否以“职务行为”免责?

  发布时间:2020-02-14 14:36:15 点击数:
导读: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应诉后却称借款与自己无关,应属职务行为,该抗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2017年7月1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走进宝圣湖街道,选择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巡回庭审,为现场数十名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借款人”处签名,能否以“职务行为”免责?

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应诉后却称借款与自己无关,应属职务行为,该抗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2017年7月1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走进宝圣湖街道,选择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巡回庭审,为现场数十名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系邻居,原告李某起诉称,被告高某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15万元,被告高某向其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了借款金额及利息支付标准,被告高某、陈某和张某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同时加盖了被告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印章。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但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几被告的共同代理人提出抗辩称,借款并未实际发生,而且被告高某、陈某、张某均是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借款行为系职务行为,被告高某、陈某、张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应由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雷春岚组织当事人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原被告双方同意庭下调解。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借贷专业律师提醒:一、借条和转账凭证是证明民间借贷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出借人务必保存好转款凭证,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转款凭证是证明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款项的关键;二、在借条上签字须谨慎,本案中被告高某、陈某和张某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的行为视为该三人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处加盖的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印章不影响高某、陈某和张某三人借款人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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