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户预留他人号码,存款被盗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0-02-14 14:31:56 点击数:
导读:只因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预留了他人手机号码,短短五天后,账户内的20余万存款就不翼而飞,究竟谁应为储户损失买单?

银行开户预留他人号码,存款被盗谁来担责

  只因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预留了他人手机号码,短短五天后,账户内的20余万存款就不翼而飞,究竟谁应为储户损失买单?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银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案中,原告因相信陌生人发送的可代办高额信用卡的虚假信息,遂与代办人取得联系,并按照对方指示,到被告(某银行)处开设了一个储蓄账户,并在开户协议中预留了该代办人的电话号码。随后,原告往账户中存入人民币20余万元。五日后,当原告前往被告处支取存款时,却被告知存款账户余额为零,银行拒绝兑付。原告认为,在自己的银行卡没有遗失,支取密码也未泄露的情况下,账户存款被盗,理当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的账户存款系被他人利用快捷支付方式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盗刷的。何以他人能在不知道账户支取密码的情况下开通快捷支付方式,从而盗取原告资金呢?这一切都缘于原告在开设账户时预留了他人的电话号码。因为根据《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协议书》第七条及相关规定,开通快捷支付,并不需要账户支取密码,只需要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及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并通过向预留手机号码发送动态密码,输入动态密码校验后,上述信息核对一致即可。本案中,刘某不但将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号告知他人,并且在开户协议中也预留了他人电话号码,使得他人得以利用上述信息完成身份验证,从而盗取账户存款。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借贷专业律师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办理信用卡应向银行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但在本案中,原告办理信用卡的方式是按照陌生人的指示先行办理了储蓄卡,且在办理储蓄卡时向银行预留了其并不熟识的手机号码。可见,原告对此违背常理的做法没有清醒的认识,且未作出合理的判断,这是导致其银行存款被取走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在办理银行卡后,又将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告诉他人,致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开通快捷支付方式,将其银行卡内资金取走。可见,原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信息及事项在对外披露时并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确定,原告银行卡内的20余万存款被他人支取,其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违反合同约定预留他人手机号码,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并向他人提供涉及个人身份认证的其他重要信息所致,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被告在原告申请开设个人账户时,就预留手机号码的重要性未向原告进行提示说明,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本案可知,在互联网金融高度发达的今天,各种快捷支付方式应运而生,银行卡已不再是交易的唯一介质。手机号码作为交易认证的重要媒介,其在账户存款风险防范中的地位与日俱增。因此,为保障资金安全,在银行开设账户或进行其他金融活动应预留自己的手机号码,以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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