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遭遇遗嘱 情与理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20-02-14 11:01:26 点击数:
导读: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继承专业律师提示情需法护航,法中有柔情,情与法并不违背。依照法理,兼顾情理,勉力让案件定纷止争,让起了波澜的家庭恢复宁静,让司法的温暖驱走秋雨的阴寒。

继承遭遇遗嘱 情与理何去何从

  “是我们母亲的遗产,应该分给我们。” “老人们在世之前有协议,要尊重两位老人的意见。” “我们要求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老人还在世,应继续居住。”……这是近来渝北法院民一庭黄娟法官在龙山街道开庭的一幕。

  原来,三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父亲逝世后其母亲覃某与被告张某结为夫妇,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住房一套,产权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原告母亲覃某在世时,与张某就住房达成协议,约定住房为二老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产权证署被告的名字,双方各有一半产权,各自的一半由各自子女继承。如果其中一位老人先逝世,由在世老人居住,直至寿终。双方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入住及变卖等。2015年,三原告母亲覃某因病逝世。双方就房屋的继承产生了纠纷。这才有了龙山街道花园新村社区院坝里双方争执的一幕。

  一听说法官到社区开庭,刚买完菜还拎着菜的大姐,抱着还在呀呀学语的孩子的母亲,还睡眼惺忪强打精神的小伙,拄着拐杖在子女搀扶下的老人……都纷纷前来旁听。尽管天公不作美,秋雨淅淅,依然没有浇灭社区群众旁听的热情,大家安安静静在院坝里关注着庭审的进展程度,全然不顾是否会被雨水打湿衣裳。

审理过程中,黄法官合理引导当事人,控制双方情绪,把握庭审节奏,在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意见后,妥善处理原告继承权与被告住房的问题,认为二位老人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母亲逝世后,其母亲享有的份额应由原告依法继承。在保障在世老人对房屋的居住的同时,依法保障了原告的继承权。妥善处理了双方的纠纷,平复了当事人的情绪。

  “法官,你们好辛苦呀!”有旁听的群众对黄法官说。“是呀,感谢你帮我们化解了家庭矛盾。”被告子女也对黄法官说。“这是我们应该的。法理也要考虑情理,法与情并不违背嘛,家庭和睦,大家皆大欢喜就好。”黄法官边整理卷宗边对大家说道。

  


上一篇:继承纠纷上公堂 社区庭审释法理 下一篇:亲兄弟继承房产上法庭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