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追尾仍被判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14 20:54:04 点击数:
导读:2012年10月8日,唐某驾驶小型轿车追尾撞上傅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造成小型轿车乘车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傅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刘某的近亲属将唐某、傅某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七十多万元。

  2012年10月8日,唐某驾驶小型轿车追尾撞上傅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造成小型轿车乘车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傅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刘某的近亲属将唐某、傅某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七十多万元。

  被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该辆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属实,但该辆货车是被追尾,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防护栏安装不合格加重了事故的后果,应追加车辆生产者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双方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傅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保险公司申请追加车辆生产者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的请求不予准许,可另案处理。法院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费用十一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保险公司上诉称,货车被追尾不应承担责任,同时认为一审诉讼主体不全,应当追加车辆生产者为被告,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交通专业律师提示:货车虽系被追尾,但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车驾驶人傅某违反了“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表明傅某的违法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唐某和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责任。对于该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是否系产品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否承担责任,可另诉解决,并不妨碍唐某和保险公司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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