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为儿子、儿媳购房,能否要求返还购房款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5/17 17:43:34 点击数:
导读:案情回顾2021年7月,彭某向案外人支付19万元购买房屋,由彭某儿媳黄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登记在黄某乙名下。2021年8月,黄某乙因感情不和与彭某之子黄某甲离婚。二人离婚后,彭某认为登记在黄某乙名下房屋的购房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彭某向案外人支付19万元购买房屋,由彭某儿媳黄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登记在黄某乙名下。2021年8月,黄某乙因感情不和与彭某之子黄某甲离婚。二人离婚后,彭某认为登记在黄某乙名下房屋的购房资金是其出借给黄某甲、黄某乙的借款,二人应当归还,故将二人起诉至大足法院,要求二人归还购房资金。

法院判决

被告黄某甲、黄某乙在庭审中表示,两人于201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他们均认为案涉购房资金系彭某给黄某乙生育双胞胎的奖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该房屋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二被告离婚后亦登记在黄某乙名下,原告未曾就该款项向二被告出具借条。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款项系出借给二被告的借款,法院遂认定涉案购房资金是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依法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渝北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为避免纠纷的发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金钱往来时,应尽量做到明确是借贷还是赠与,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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