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后未过户,风险由谁担?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4/27 16:46:34 点击数:
导读:【案情回顾】重庆某汽车经纪公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渝AXXXXW号汽车登记所有权人系候某英,该车辆实际是其兄候某富出资购买并使用。2022年4月,经纪公司与候某富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向候某富出售渝DXXX

【案情回顾】

重庆某汽车经纪公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渝AXXXXW号汽车登记所有权人系候某英,该车辆实际是其兄候某富出资购买并使用。2022年4月,经纪公司与候某富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向候某富出售渝DXXXX8二手车一台,车价8万元。候某富向公司支付的购车款中,其中的1.9万元系用渝AXXXXW号号车辆置换给公司,抵作购车款。合同签订当日,两辆车均完成了交付。此后,经纪公司将置换所得车辆对外出售,但一直未卖出。

2022年7月初,因候某英涉及到追偿权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其名下的渝AXXXXW号车辆被法院查封。因查封后经纪公司无法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导致无法对外出售。经纪公司要求候某富退车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车款。另外,置换车辆的过户由经纪公司负责,可直接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审理】

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车辆置换,实际上是购车人在购买新车时,将自己的旧车以协商一致的价格出售给新车销售方,用于折抵购买新车的价款,购车人与销售方针对置换车辆所达成的交付、价款等协议,本质上是关于旧车的买卖合同,新车出售人作为旧车的购买人,新车的购买人则成为旧车的出售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候某富向经纪公司交付旧车后,公司即取得了该车辆的完全物权,具备了对标的物进行处置的条件,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经纪公司应对受让车辆后的经营风险承担法律责任。至车辆被法院查封两个月的时间内,即使经纪公司因经营原因未能将车辆出售与第三人,但亦有充足的时间将车辆先行过户至自己名下,而候某富兄妹对车辆被查封并导致无法出售并无过错,故对于经纪公司要求该兄妹退还车款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车辆置换本质上属于旧车的买卖合同。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物权设定的规则仍然适用动产的法律规定,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不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机动车在完成交付时物权设立,买受人应当承担所有权转移后的风险责任。本案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系经纪公司怠于完成过户登记。虽然要求退还车款未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其仍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等其他途径主张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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