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为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0-04-28 20:23:38 点击数:
导读:企业因为疫情导致不能及时、部分、全部履行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合同履行篇

企业因为疫情导致不能及时、部分、全部履行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发生不能履行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如企业企业主张“不可抗力”,应当举证“不能预见疫情及/或疫情中出现的特殊状况”“确定因疫情直接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不能且无其他可替代履行方案”“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存在合理的因果关系”。如果不能完成上述举证义务,也缺乏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依据,可考虑是否可以根据情势变更之原则或公平原则,从公平正义和权衡利益之角度,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公平分担疫情防控所造成的损失。

房屋租赁篇

(一)就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纠纷处理

参见“合同履行篇”。

(二)在继续履约的情况下,疫情影响经营收益期间的租金减免纠纷

企业可以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但企业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与租赁用途(如服装、餐饮、电影院、超市、KTV等)是否受疫情影响以及影响程度相关。

上述具体问题还均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承租人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承租人的诉求将可能被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减免主张可能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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