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官社区审纠纷,旁听居民积攒生意经

  发布时间:2020-02-14 16:20:43 点击数:
导读:订立买卖合同时要对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合同的对价以及支付时间、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否则事后易生争议。

商事法官社区审纠纷,旁听居民积攒生意经

  6月1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赵嘉志法官一行走进双龙湖街道龙昌街社区,在社区坝子上搭起一座审判台,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表委员以及社区群众共计100余人参与旁听。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25签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建设工程提供预拌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预拌砼,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万余元。在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对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不实。被告称,原告所举示的供货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人并非被告公司员工,被告也未授权该签字人代表公司收货,对根据该结算清单而计算出的欠款金额不予认可。

  庭审中,双方对原告的供货量争议极大。由于双方事先并未约定具体收货人,且原告也不能证明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人为被告公司员工。因此,原告到底向被告供应了多少预拌砼,被告还欠付原告多少货款,一时难以查清。在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的局面下,赵嘉志法官沉着冷静,充分发挥娴熟的审判技巧,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发表法庭辩论,并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丝丝入扣的法庭询问。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未当庭宣判。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合同专业律师提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对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合同的对价以及支付时间、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否则事后易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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