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庚诉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发布时间:2020-02-15 12:01:11 点击数:
导读:李承庚诉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裁判要旨

在不作为案件中,虽然被告未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但在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而不需要判决履行职责。

(二)基本案情

2017216日,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璧山区国土房管局)发布璧国土房管征公[2017]1号《关于征收璧城街道新堰村四、五、六、九、十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的通告》,该通告载明“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单位、个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听证的,就以书面形式向璧山区国土房管局提出”。同日,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新堰村民委员会四、五、六村民小组共同向璧山区国土房管局提出听证申请,请求璧山区国土房管局为其讲解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相关政策。2017217日上午930分,璧山区国土房管局组织了包含李承庚在内的申请听证的三个村民小组的部分人员进行了听证。李承庚在该会上得知了璧国土房管征公[2017]1号《关于征收璧城街道新堰村四、五、六、九、十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的通告》的内容,并就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发言。2017224日,李承庚根据该通告,向璧山区国土房管局邮寄了听证申请书,璧山区国土房管局于同月25日收到,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李承庚的申请作出行政行为。为此,李承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璧山区国土房管局履行对其听证申请组织听证的法定职责。另查明,经璧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璧城街道新堰村四、五、六、九、十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发布并实施。

(三)裁判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依申请组织听证的法定职权。2017216日被告发布璧国土房管征公[2017]1号《关于征收璧城街道新堰村四、五、六、九、十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的通告》,原告根据此通告规定于2017224日向被告邮寄了听证申请,被告于225日收到该申请后却未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四条“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或第二十五条“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规定。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听证的法定职责,由于被告已经就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进行了听证,原告也亲自到场发表了自已的意见,且2017228日《征收璧城街道新堰村四、五、六、九、十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已实际施行。因此,虽然被告于2017217日组织的听证的程序违反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但如判决重新听证已无实际意义,故判决确认璧山区国土房屋局不履行对李承庚听证申请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违法。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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