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管理员监守自盗窃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发布时间:2020-02-14 20:25:07 点击数:
导读: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人们都会不同程度地接触到他人的个人信息,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将这些具有隐秘性的个人信息予以泄露、贩卖,并从中谋取利益,就不仅仅是民事侵权那么简单,更有触及刑法、身陷囹圄之虞。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便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同时被判处罚金。

网络管理员监守自盗窃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人们都会不同程度地接触到他人的个人信息,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将这些具有隐秘性的个人信息予以泄露、贩卖,并从中谋取利益,就不仅仅是民事侵权那么简单,更有触及刑法、身陷囹圄之虞。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便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同时被判处罚金。

  2016年4月,被告人易某某利用担任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科技公司)网络管理员的职务便利,掌握了该公司计算机系统的登陆账户和密码,随即在其住处使用该账户和密码,多次进入科技公司的计算机系统,窃取在公司购买产品的客户订单信息共计371条,并出售给他人。

  2016年6月,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告人严某某二人商议后,由易某某提供登陆科技公司计算机系统的账户和密码,严某某使用批量抓取信息的软件,从科技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抓取10815条客户订单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将上述信息中的720条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

  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广汉市的家中,使用昵称为“漫步云间”“手拿爽歪歪”“鱼死网破”“骑猪看夕阳”的四个QQ号,在互联网上转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侦查人员从其电脑中发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9489条,其中张某某从被告人严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720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严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提醒,在信息时代下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这也是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买卖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3月15日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也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法官提醒大家,在从事经济交往活动过程中,一定要树立安全意识,千万不要将个人信息随意泄露给他人,同时也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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