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向疫区捐赠大额财物,另一方能否撤销

  发布时间:2020-03-16 11:31:39 点击数:
导读:夫妻一方擅自向疫区捐赠大额财物,另一方能否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通常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

那么,在未取得一致意见下,夫妻一方擅自捐赠大额财物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之所以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对于这种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发生转移,均不可以撤销。相反,如果不交付赠与物,赠与人还将构成违约。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决定捐赠大额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对配偶一方家事代理权的侵犯,但不能据此要求撤销对于疫区的物资捐赠。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向疫区捐赠财物是善举,应当提倡,同时也要量力而为,尤其是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取得配偶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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