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学臣、王英、付中华与张宪明、朱翠兰、张随林返还礼金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2-18 14:50:23 点击数:
导读:付学臣、王英、付中华与张宪明、朱翠兰、张随林返还礼金纠纷案

原告付学臣、王英、付中华为与被告张宪明、朱翠兰、张随林返还礼金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万胜独任审判,于2008年1月21日在尹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付学臣、王英、付中华及被告张宪明、朱翠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4月28日,经媒人赵红祥等人介绍原告付中华与被告张随林建立恋爱关系。被告张宪明向原告索要彩礼11000元。后因女方张随林不同意这门婚事,提出退婚。原告通过媒人向被告要求返还礼金,遭被告拒绝。三被告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以结婚为由向原告索要彩礼,依法应当返还礼金,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礼金11000元。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口头辩称,原告诉称事实不对。订婚时,被告方只接到原告方礼金9000元。退婚是因为原告要求退婚,引起双方纠纷的。而且以后双方因此事发生的原告付中华将被告家门弄坏,到被告家闹事,经乡派出所及村干部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我方已履行该协议,返还给原告方1000元礼金。双方退婚一事不再纠缠了,事情已经了结。因此我方不应再退还原告分文了。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代理人调查证人赵红祥及张秀英的调查笔录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通过媒人接受原告礼金11000元的事实。2、原告的代理人调查被告张宪明的调查笔录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礼金的情况。上述证据已制作证据清单并复印与被告提交的证据相交换。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灵宝市公安局寺河派出所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双方返还礼金一事及双方为此发此的付中华砸原告的大门治安案件经乡派出所及村干部调解后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退还原告1000元礼金后双方返还礼金一事了结,同时被告付中华砸原告张宪明家的门一事不再追究,该1000元被告方已履行完毕。2、原告方编写的大字报复印件一张。以此证明原告方几次所说的彩礼钱数额都不一致。
  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方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礼金数额不对,只承认9000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证据中没有证明人签字,只有盖章,形式不合法。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方的证据2及被告方的证据2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原告方证据2、被方证据2以及被告方提交的证据1,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的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因两位证人未能出庭作证,被告又对此证言否认,故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一致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4月29日,经媒人赵红祥和张秀英介绍,原告付中华与被告张随林订婚。经媒人手,原告付学臣给付被告张宪明礼金9000元。2006年6月份,原告付中华与被告张随林发生矛盾后,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原告家因向被告家索要给付的礼金双方发生争执。2007年2月12日晚,原告付中华来到被告张宪明家要求被告退还给付的礼金11000元,但被告张宪明以女儿是付中华带走现在也在外下落不明,拒绝退还订婚礼金。二人遂发生争吵撕打。经邻居劝说分开,后原告付中华用木棍将被告张宪明家门弄坏,并在被告家门前路边生火取暖。被告张宪明见付中华不走遂拔打110报警。后寺河派出所民警将付中华带离张宪明家至寺河街,因付中华情绪极不稳定,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再次发生不良后果,造成恶性案件。公安民警对付中华讲明第二天找村干部一起调解此事。第二天,民警与付中华及村干部一起到张宪明家调解此事。经对双方做工作,付中华与张宪明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张宪明退还付中华礼金1000元,付中华不再纠缠礼金一事,付中华砸门一事张宪明也不再追究责任。此事到此结束,当日张宪明当场给付中华1000元。后原告又因退还礼金一事向被告要求退还礼金,遭被告拒绝,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礼金11000元。庭审中,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无法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返还礼金一案,因双方就返还礼金一事及打架砸门一事经寺河乡派出所民警及村干部一并调解,双方已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后双方就返还礼金一事及砸坏门一事均不再追究。该协议已表明原告对除1000元外剩余的礼金的权利的明确放弃,应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现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退还礼金11000元,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学臣、王英、付中华要求被告张宪明、朱翠兰、张随林返还礼金11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一篇:徐会霞与徐站杰离婚纠纷案 下一篇:同居期间夫亡留下债妻子应还吗?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