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不是你 想“任性”就能“任性”

  发布时间:2020-02-14 11:22:01 点击数:
导读: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提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自以为“钻了法律空子”,却终究逃不出法律的天网。同时,也奉劝那些“耍小聪明”的人,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遵纪守法才有广阔天地,违法乱纪必然寸步难行,且行且规矩。

婚姻关系不是你 “任性”就能“任性”

  近期,重庆铜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件,与以往的婚姻行政登记案件有所不同,民政局的几分“无辜”折射出该案的不同寻常。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张某与第三人周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2007年因双方感情破裂经铜梁法院依法调解离婚。后张某因故需要结婚证,其与周某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在隐瞒双方已经调解离婚的前提下向铜梁区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证,民政局根据申请及提供的材料,认为该申请符合补办结婚证的条件,遂为张某及周某补办了结婚证。现张某认为民政局为其补办结婚证时未严格审查其婚姻状态,故诉至铜梁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其补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由让人感慨的是,原告欺诈民政局在先,现在却反过来状告民政局,真可谓“恶人先告状”。按理说民政局是受欺诈作出的行政行为,理应被撤销,然而,本案的重点是法院生效裁决的终局性是不容任何个人、组织甚至国家机关置疑的,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确认了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解除的事实,那么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的行为就缺乏了婚姻存续的基础条件。因此,本院以被告向其二人补办结婚证缺乏当时双方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基础条件为由,依法确认该补办登记行为无效。

  案件中,民政局在补办结婚证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及自己系统内部能够得知的信息都已经进行了全面审查,补办结婚证并无不妥。但是,加强法院系统和民政系统信息的互通也是有效和必要的,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提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自以为“钻了法律空子”,却终究逃不出法律的天网。同时,也奉劝那些“耍小聪明”的人,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遵纪守法才有广阔天地,违法乱纪必然寸步难行,且行且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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