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遇变故 扶养义务不能丢

  发布时间:2020-02-14 11:18:13 点击数:
导读: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提示,“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支持,这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在夫妻关系中,妇女儿童往往更加弱势,更应当得到应有的帮助。 ​

夫妻生活遇变故 扶养义务不能丢

  当夫妻生活遭遇变故,是否就意味着一方可以不履行扶养义务呢?近日,渝北区法院民一庭赵昌伦法官在渝北区玉峰山街道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扶养费纠纷。在该起案件中,原告刘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她直接以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赖某于20081010日登记结婚,20121015日,双方协议离婚。后来,原告刘某便与案外人戴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52日协议离婚。2015115日,刘某与赖某再次登记结婚。201658日,刘某不幸被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从201658日至95日,刘某住院6次,共花去医疗费42404.63元,其中被告赖某为原告支付医疗费23897元,其他医疗费系由原告刘某自行支付。双方对此并无争议。至于剩下的医疗费用问题,赖某最后陈述称,自己会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尽己所能来支付医疗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从201611月起,由被告赖某在每月底前支付原告刘某扶养费600元,从2016920日起,原告刘某的医疗费凭医院的有效票据由被告赖某负担50%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提示“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支持,这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在夫妻关系中,妇女儿童往往更加弱势,更应当得到应有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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