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瘫女儿更需照料 父母请再爱她一次

  发布时间:2020-02-14 11:26:56 点击数:
导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尊老爱幼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爱与陪伴是构建幸福家庭的永恒主题,父爱像山,母爱像水,完整的家庭、父母共同的呵护才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土壤。

脑瘫女儿更需照料 父母请再爱她一次

  结婚誓词里有一句话“无论疾病、健康都将不离不弃”,这句话同样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孩子是上天赐予的礼物,当这份礼物出现瑕疵,父母是否可以选择放弃?近日,潼南法院审理一起原、被告同意离婚,但均拒绝抚养八岁脑瘫女儿,法院依法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

  200812月,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相识并恋爱,不久后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09929日,周某生下一女,系脑瘫患者,现为智力贰级残疾。2010118日,周某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王某对周某极度不信任,无端查看周某各种聊天软件。20163月,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感情无法改善,201710月,周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审理过程中,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女儿由周某抚养,王某愿意每月给付1500元的抚养费。王某认为,虽然女儿现暂由王某母亲照顾,但母亲年迈今后无法继续代为照顾,且周某作为母亲抚养女儿比较方便。周某则认为,自己无固定住所,收入较低,无力抚养女儿,如果女儿由王某抚养,自己也愿意给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经调解,双方仍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双方相互推诿,视子女为累赘,此做法不仅违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不应予以提倡。故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原、被告并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几种情形之一,且双方均欲在离婚后推卸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同样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提醒: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尊老爱幼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爱与陪伴是构建幸福家庭的永恒主题,父爱像山,母爱像水,完整的家庭、父母共同的呵护才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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