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引发涉企纠纷怎么办?劳动用工9个法律问题看清楚了

  发布时间:2020-03-27 14:46:41 点击数:
导读:疫情引发涉企纠纷怎么办?劳动用工9个法律问题看清楚了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对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涉及的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等重点领域的普遍性法律问题作出解答。


  1、按规定复工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可以。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出于自身安全考虑或出行管控等客观原因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拒绝工作理由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作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属地区县政府同意企业复工复产的审批材料;(2)企业通知职工上班的通知书;(3)职工拒绝上班等相关证据。


  2、劳动者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上班,用人单位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解答】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安排职工通过网络平台、移动APP等方式在家完成工作任务。因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需要实施医学观察、居家隔离等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采取安排休年休假、婚假等带薪假的方式。


  【法律政策依据】《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保存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相关证据;(2)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按带薪休假执行的证据。


  3、为防控新冠肺炎传播,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健康情况、居住地、回岗路线等信息?


  【解答】可以。根据政府相关要求,企业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址、行程轨迹、健康信息等。劳动者拒绝提供、隐瞒、谎报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劳动者上岗。情节严重的,企业可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追究职工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职工填写情况汇报表;(2)承诺书等相关证据。


  4、市外来渝员工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渝员工,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解答】在国家相关部门未另行对疫情重点地区调整或解除通知前,企业应及时通知疫情重点地区员工在疫情未解除前不得返岗复工,已返岗员工应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住地隔离观察14天要求;对市外来渝(返渝)人员一律居家或在居住地隔离观察14天。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12号)第一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员工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证据;(2)落实医学观察或居住地隔离观察的证据;(3)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按带薪休假执行的证据。


  5、用人单位复工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用品?


  【解答】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口罩、酒精和消毒液等必要的防疫用品。


  【法律政策依据】《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分发口罩等防疫用品的记录;(2)用人单位组织对企业生产、办公、生活等场地进行病毒消杀的相关证据。


  6、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达不成一致的,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可以。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达不成一致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企业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的要求,不建议企业裁员。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证据;(2)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沟通达不成一致的证明材料;(3)告知工会通知书等程序性材料;(4)解除通知书等证据。


  7、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怎么办?


  【解答】劳动合同顺延至隔离期满后再依法处理。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日。


  【法律政策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劳动合同;(2)病历资料、医学观察或隔离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


  8、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或密切接触者,以及市外回渝需在家自行隔离观察的劳动者,在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解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渝人社〔2020〕47号)。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病历资料;(2)落实医学观察或居住地隔离观察的证据;(3)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按带薪休假执行的证据。


  9、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不能。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法律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第二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2)病历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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