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单方向他人借款,妻子能否以不知情免责?

  发布时间:2020-04-20 11:11:22 点击数:
导读:丈夫单方向他人借款,妻子能否以不知情免责?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另一方能否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免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月2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郑伟以及法官杨杰一行冒雨走进辖区龙塔街道工农社区,在社区活动室搭起了一座简易审判台,给当地居民送上了一场精彩的庭审活动。通过庭审以及法官对案件的解读,使在场群众明白了夫妻双方在法律上属于利益共同体,不但要有福同享,有债也要同担。

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2015年3月20日,被告曹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半年,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曹某因经济困难,无力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王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曹某限期归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曹某妻子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李某认为,自己虽然与曹某系夫妻关系,但对曹某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曹某也未将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个人在外承接工程的保证金。此外,自己与曹某均属于重组家庭,自己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并未从王某的该笔借款中受益。所以,曹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的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告王某认为,曹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某也没有举证证明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两种例外情形,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中,郑伟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并对借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约定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限、家庭收支分配等重要事实进行了抽丝剥茧式的法庭调查,并引导双方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庭审临近结束时,最初扑朔迷离的案情逐渐清楚明白,台下的100余名群众也明白了其中的门道:“原来是丈夫在外做生意借了别人钱,现在对方要求夫妻俩共同还款,老婆认为丈夫借钱时自己不知情,所以不同意共同还款。”最终,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私下调解。

 

  庭审结束后,郑伟法官告诉前来咨询的群众:“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否则都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社区居民对法律如此规定纷纷表示理解:“总不能挣了钱就共同享有,欠了钱就一人偿还嘛。”通过此次庭审,法官向社区群众普及了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该如何承担的法律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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