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约定不能超红线 超过部份无效

  发布时间:2020-02-14 14:28:00 点击数:
导读:借款本金及还款期限要约定清楚;利息约定不能超过年利率36%这一红线,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保证人等人员身份要明晰,否则易生争议。

        利息约定不能超红线   超过部份无效

   6月1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冯彬携民二庭法官一行走进鸳鸯街道白璐社区,在开阔的社区坝子上搭起一座审判台,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诉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杨临萍通过数字巡回法庭庭审直播系统观看了庭审。1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200多名群众现场旁听了案件审理。

  为使群众能深入了解渝北法院“法官在社区暨庭审进街镇”这项活动,庭审开始前,民二庭副庭长刘杰向旁听群众简要介绍了该项活动的由来和宗旨,并阐释了“四位一体”的具体内涵,即一场巡回审判、一场案件解读、一场法治宣传和一场民意测验。

  随着刘磊法官敲响法槌,庭审正式开始。原告吴某诉称,2015年7月,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月息3分,同时约定以被告位于綦江区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秦华辩称,其作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并非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参与借款,因此其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何瑞智辩称,其作为秦华配偶,其不是借款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针对原被告双方陈述,刘磊法官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秦华是否为共同借款人,何瑞智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接着,刘磊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并进行法庭辩论。本案因涉案标的大,案情复杂,未当庭宣判。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借贷专业律师提醒:一是借款本金及还款期限要约定清楚;二是利息约定不能超过年利率36%这一红线,超过部分无效;三是借款人、保证人等人员身份要明晰,否则易生争议。


上一篇:保证人签名没有核实 连带还款诉请被驳回 下一篇:银行开户预留他人号码,存款被盗谁来担责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