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公司不服起诉

  发布时间:2020-02-14 16:32:48 点击数:
导读:6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在辖区龙塔街道鲁能西路社区公开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由经验丰富的万园薇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渝北区部分人大代表、街道干部、周边物业公司员工及社区群众旁听了庭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公司不服起诉

6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在辖区龙塔街道鲁能西路社区公开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由经验丰富的万园薇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渝北区部分人大代表、街道干部、周边物业公司员工及社区群众旁听了庭审。

  本案中,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汽博中心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被告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入驻汽博中心后,于2016年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经营的4S店提供物管服务,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新合同签订之日,2017年2月24日,原告收到被告要求解除《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函。原告诉称,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遂于2017年3月20日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解除《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行为无效。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按照《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及质量提供服务,导致被告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群众格外关心的这起案件,万法官深知这场看似普通的庭审背后的意义。庭审中,万法官语速适中,逻辑缜密,声音洪亮,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引导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进行辩论,特别是对原告是否依约提供服务的细节进行了全方位调查询问。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未当庭宣判。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合同专业律师提醒大家,良好的安居环境需要业主与物业企业共同维护,双方都应认识到物业收费应与所提供的服务基本对等,物业企业服务不到位,法院可酌情下调物业费。同样的,业主也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多一份理解。物业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物业服务水平,业主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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