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到期后“管家”仍履职 能否拒交物管费

  发布时间:2020-02-14 16:29:34 点击数:
导读:家住渝北区的李先生,自2012年5月以来以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等为由拒交物管费,被一直提供物业服务的金易公司告到法院。   2015年8月10日上午,渝北区法院民四庭在双凤桥街道溜马山社区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巡回法庭主持调解,李先生当庭向原告金易公司支付了逾期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双方握手言和。

物业合同到期后“管家”仍履职  能否拒交物管费

  家住渝北区的李先生,自2012年5月以来以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等为由拒交物管费,被一直提供物业服务的金易公司告到法院。

  2015年8月10日上午,渝北区法院民四庭在双凤桥街道溜马山社区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巡回法庭主持调解,李先生当庭向原告金易公司支付了逾期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双方握手言和。

  李先生是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一小区业主,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2年5月以来,被告一直拒不缴纳物管费。2015年6月,原告物管公司将李某起诉至渝北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拖欠的物管费、水电公摊费及违约金共计8373.6元。业主李某认为,并非自身故意不交物管费,是因为自己与原告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自己并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自身才不交物管费的。

  巡回法庭着重围绕双方是否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等问题进行了审理。因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纠纷,法官本着案结事了、双方共赢的目的展开了调解工作。

   2012年5月之后原告没有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但是由于李先生所在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应当认定由原告金易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此外,自2012年5月以来,原告金易公司一直都在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李先生也一直在接受原告提供的保洁、安保等服务,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物管公司在物业服务上存在的瑕疵并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所以李先生仍有义务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对于原告金易公司来说,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确实存在一定瑕疵,在一定程度上也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因此可以考虑适当减少业主给付的费用。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李先生当庭支付逾期未交的物管费和水电公摊费共计3384元,原告则放弃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合同法专业律师认为,对于被告李先生来说,虽然其本人并没有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业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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